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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与“被告人”等术语的使用——兼与张树池同志商榷
摘    要:最近,张树池同志在“制作‘加处’案件起诉书时的一点看法”(法学杂志)} 1986年第3鞘)中提出;“如犯罪主体是被关押服刑的人,可称诩在押犯,不能称谓被告人,因他们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犯人。”笔者认为该提法有不恰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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