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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之缓刑适用
引用本文:
胡美丽.附加刑之缓刑适用[J].法制与经济,2006(4).
作者姓名:
胡美丽
作者单位:
广西民族学院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摘 要:
现行刑法规定只有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太窄,为了有利于犯罪分子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应扩大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等四种附加刑。
关 键 词:
附加刑
缓刑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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