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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讼证明对象的重新界定——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
作者单位:
;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关于诉讼活动中的证明对象,我国传统理论一直将其界定为案件事实。但这种解读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人们对它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混乱,使得证明对象的具体指向无法明确。而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进行研究,将证明对象界定为待证事实,可明确描述诉讼证明活动的具体过程为"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案件事实"。
关 键 词:
证明对象
案件事实
事实信息
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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