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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必要性
作者单位:
;1.青海民族大学
摘 要:
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社会法制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实施分工负责的同时强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身兼提起诉讼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身份,相互制约并不能真正的实现。法院审判中心地位并未确立,导致控、辩、审"三角结构"不存在。因此,对公、检、法三机关诉讼格局进行改变,对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变革,应当成为今后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
分工负责
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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