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董事自我交易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早期美国法院并未采取无效可撤销的态度对待自我交易,随着自我交易成为商业事实,特拉华州标准公司法144条是最为熟知的,以保障自我交易有效性的成文法。事实上,安全港原则只为防止法官根据早期普通法判例判定自我交易无效。作为一种程序性合规要件,其适用范围有限,并不能作为我国公司法借鉴的样本。

关 键 词:董事自我交易  普通法早期判例  安全港原则  成文法缺陷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