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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
作者单位:
;1.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董事自我交易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早期美国法院并未采取无效可撤销的态度对待自我交易,随着自我交易成为商业事实,特拉华州标准公司法144条是最为熟知的,以保障自我交易有效性的成文法。事实上,安全港原则只为防止法官根据早期普通法判例判定自我交易无效。作为一种程序性合规要件,其适用范围有限,并不能作为我国公司法借鉴的样本。
关 键 词:
董事自我交易
普通法早期判例
安全港原则
成文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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