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纪人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热点,不但数量激增,而且所涉领域亦十分广泛.但是,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对经纪人的法律调整却显不足,这其中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人们观念上的原因。直到1985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经技术转让各方协商议定,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可以取得合理报酬.”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承认公民作为经纪人及其收入的合法性.此后,在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和某些地方陆续出现了一些调整经纪人的法规和规章.不过经纪人立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大凡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比较详尽的经纪人立法,或制定单行法律,或规定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我国经纪人的活动已经出现某种混乱局面,经纪人身分不清,鱼龙混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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