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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看家义务
作者姓名:王莉
摘    要:去年11月,赵先生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楼房办公,谁知房子刚租了不到1个月,就发生了盗窃案件,房内的电脑、打印机、微波炉等物品都丢失了。赵先生随即报了警,经公安机关勘察,客厅阳台塑钢窗上的锁被人从窗外撬开,是一起撬窗盗窃案件。赵先生认为是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他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拒不承担。赵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丢失物品损失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9000元。

关 键 词:物业公司  义务  赔偿责任  盗窃案件  公安机关  打印机  微波炉  塑钢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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