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的侵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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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颖,黄炜,沈兵.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的侵权认定[J]. 知识产权, 2003, 13(6): 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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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颖 黄炜 沈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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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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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1996年7月21日,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厂(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B的变形体”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1997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公司)。药大制药公司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便塞停”药品的外包装。(附图1) 被告中国信谊药厂(以下简称信谊药厂)生产的培菲康包装盒盒体以浅黄色为底色,正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培菲康”(双歧三联活菌胶囊);中部为药品剂量,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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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商标 商品包装 侵权行为 商标专用权 权利冲突 民事责任 |
A Case on the Infringement Registered Tradema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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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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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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