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合作区的法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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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丘志乔.粤港澳合作区的法律定位[J].求索,2010(5):162-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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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丘志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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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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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DXM8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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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结合国内法律,探析粤港澳合作区的法律定位。研究认为:从国际法看,粤港澳合作区不是自由贸易区,而是WTO规则下的特殊经济区,是为成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安排、是深化落实CEPA这一区际协定的重大举措。从国内法看,粤港澳紧密合作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行为,国家并无统一立法规定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它只是中央授权广东与港澳在一个主权国家框架内合作的政府行为,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是实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区域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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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CEPA 粤港澳合作区 区域经济 法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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