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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使用权:以数据价值实现方式为基础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排他性程度的降低是数据(信息)产权问题的根源。数据的价值蕴藏于流通、利用的状态中,虽然数据控制者可以通过数据许可使用合同实现对数据的事实支配,捕获数据价值,但是其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并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之法律效果。通过观察数据价值实现方式发现,数据资源利用程度介乎于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之间,即排他性程度处于中间值状态。而财产权之形态包罗万象,商业秘密即为其中一项中间型权利。通过类比商业秘密,数据使用权之架构内含两个维度:其一为许可使用权,此为数据使用权在法律上有其名分之结果;其二为有限排他权,通过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排除他人不当获取和利用数据的行为,从而塑造权利空间。至于权利范围,需要控制者之间明确约定,以及(纠纷发生时)法院的确权程序。

关 键 词:数据价值  排他性  数据使用权  商业秘密  许可使用

Right to Use Data:Based on the Way Data Value Is Realized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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