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中后骗行为是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严重分歧。对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担保权是否有效,进而影响财产损失的认定。有罪说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损失认定中的价值,由此得出的定罪结论不妥。无罪说的优势在于有担保则无损失的认定思路,但是主张担保权一律有效从而没有财产损失,也并非没有疑问。担保权是否有效要结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民法典》的颁布也为担保权的效力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构造上并不完全相同,基本可以划分为直线形构造和三角形构造两种。直线形构造案件中,出借人能够善意取得担保权的,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三角形构造案件适用第三人欺诈理论,出借人当然取得担保权,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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