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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摘    要:(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央军事委员会  修改  现役军人  医疗终结  死亡  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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