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50元。《意见》明确,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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