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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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安华.浅论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化[J].行政与法制,2003(8):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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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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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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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其前提是宪政,而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要建立有限的、负责的政府,防止专横的、滥用职权的和绝对的统治。我国宪法从组织、职权及活动原则等方面,对行政行为作了最高法律形式上的规定,从而为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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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行政行为 法制化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 政府职能 执法责任制 政务公开制度 公务员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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