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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公司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案
作者姓名:尹忠烈  杨优升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摘    要: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短少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分析,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短少纠纷中,最令人困扰的就是当事人通常主张的"不知条款"和"5‰的水尺计重误差"免责事项。虽然"不知条款"在中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中均可被接受,但承运人想以此免责,却须面对严格的审查,毕竟既在提单上标注明确的数量,又想不对此负责是不合情理的。"5‰的水尺计重误差"也是承运人惯用的手法,其在理论上虽可站住脚,但业界对此颇有微词,承运人想以此免责亦很难。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不知条款  5‰的水尺计重误差  证据不利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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