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遗产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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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乐,张雷,陈远生.澳大利亚遗产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与改革,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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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乐 张雷 陈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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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师范大学 江苏徐州221116(李永乐),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中国北京100101(张雷,陈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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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资源环境基础(项目编号:40535026)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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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类型划分,澳大利亚遗产法律主要分为土著与历史遗产地保护法案、告知法案、土著或遗址管理法案以及规划法案等四种类型。澳大利亚遗产法律体系由国际公约和建议、联邦法律、州或领地法以及遗产地法规等构成。借鉴澳大利亚遗产立法经验,中国应该构建完备的遗产法律体系,建立分级遗产登记制度,并且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遗产地居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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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澳大利亚 遗产立法 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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