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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男性成为强奸罪对象的可行性
作者姓名:马志敏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强奸男性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男性的性权利,使被害男性的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是,传统刑法理论却认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男性不论遭到何种程度的性侵犯,都不能构成强奸罪。当前,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无法可依,行为人得不到法律制裁,受害人得不到法律保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无法妥善的予以解决。因而急需修订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

关 键 词:强奸罪  性权利  法律冲突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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