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不应公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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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军.辩护律师不应公开“意见书”[J].法学,198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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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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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机关经过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认为人犯的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认为具备免予起诉条件的,则制作《免予起诉意见书》。这些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人犯应否起诉的意见,它能否成为现实,需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的意见书中可能会遗漏罪行的某些情节或者余罪,也可能遗漏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或有某些不周密之处。这种情况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是会得到纠正和补充的。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而公安机关的意见书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文件,属于机密性的司法文书,虽随卷保存,但不能公开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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