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制度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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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家仪 陈华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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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赵家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陈华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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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法人设立制度体现着对市场准入的规制 ,是市场秩序良好运作的前提 ,立法上往往从条件设定、设立程序和事后补救三个环节对企业法人的设立进行控制。我国在事后补救环节上的立法和实践都相当薄弱 ,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建立我国的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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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 设立无效 确认程序 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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