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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法提供网上医疗信息受重罚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卫生部制定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凡违反该办法而提供非法网上医疗信息的单位将面临万元以上罚款。根据该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

关 键 词:医疗保健  医疗信息  互联网  北京市  主办单位  非法提供  食品流通  医疗卫生机构  管理办法  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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