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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颅骨损伤痕迹认定致伤工具2例
引用本文:胡火梅.利用颅骨损伤痕迹认定致伤工具2例[J].刑事技术,1993(2).
作者姓名:胡火梅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 334200
摘    要:例1:1985年3月3日上午约11时某村汪××(女,13岁),在深山放牛时被人奸杀。尸检发现:汪颈部有扼痕,左头顶部有一6cm×6cm血肿,血肿下颅骨骨折。为推断凶器而提取颅骨。1周后在离现场30m的水沟里找到一根木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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