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生命治疗的界限和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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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井田良,冯军.维持生命治疗的界限和刑法[J].法学家,2000(2):109-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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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井田良 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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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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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所在
现在在急救医疗的实务中临床性地认为,判定是脑死的患者,在获得近亲属的同意之后,可以中止积极的拯救生命治疗(例如停止为维持血压所采取的措施等),进而停止人工呼吸器的使用(由此致患者心脏停止).医师的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该行为是不是违法的呢(认为是违法但是无责任的理论构成在此不成为问题)?还是根本就不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抑或是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性?究竟属于哪种情形呢?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在各种学说的内部,其提出的理由很不一致.①而且,随着1997年制定、施行了<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以下称为器官移植法),②可以说事态变得更加错综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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