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弱或强化民事检察权问题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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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瑞兰,严然. 划弱或强化民事检察权问题辨析[J].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9, 0(6): 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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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瑞兰 严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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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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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检察权与审判独立和审判权威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代表国家,其诉讼地位完全超然于双方当事人之上,因此民事检察权的行使不会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检察机关只能在两种特定的情况下行使民事检察权,因此不会妨害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民事审判可能同时有多个正确裁判结果,但民事审判同样存在错误的可能性,需要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虽然可能影响诉讼效率,但可以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因此,应该强化民事检察权,而不是削弱或取消民事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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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检察权 审判独立 诉讼地位 处分权 诉讼效率 |
Analysis of Weakening or Strengthening Civil Procuratorial Pow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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