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今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对兴安县东风水泥厂承租方拒拨工会经费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这是桂林市自修改后的《工会法》实施以来,审理的首起企业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案件。2000年12月11日,兴安县东风水泥厂与承租方协商签订了《东风水泥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方租赁该厂进行水泥生产,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赁金41万元。同时在合同第六部分第13条明确规定:“乙方(即承租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党、工会等组织的活动,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时间和场所,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即投入生产。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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