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中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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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秀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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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建设银行朝阳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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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99年11月,信贷员李某与C银行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2001年,李某提出辞职,C银行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李某拒绝,理由是:他与支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服务年限,C银行不能要求违约赔偿。为此,C银行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评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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