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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本质属性的再认识
作者姓名:高松元
作者单位:扬州职业大学管理系
摘    要:传统观点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根本法属性是宪法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能解释根本法属性的效力来源,其本身有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宪法的本质属性应该是人权性,根本法属性是其派生属性。这合理地解释了根本法属性的效力来源。人权性是基于对宪法价值的理解。法律的价值构成法律本质。本文从宪政运动文化背景分析了人权是宪法根本价值追求所在。宪法规范是宪法的价值的表现形式。人权规范是宪法的基本规范,其它规范服从和服务于人权规范。认识宪法的人权本质属有其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人权性  宪法价值  法律本质
文章编号:1672-3163(2006)02-0056-03
修稿时间: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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