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教学目的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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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红梅.非讼教学目的刍议[J].湖北社会科学,2007(10):156-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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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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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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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ADR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法科教学体系与学生的智能结构,适应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推动ADR人力资源建设,并促进民事司法改革,等等。普及和提高ADR的法学教育,对于提高运用ADR解决争议的水平,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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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讼教学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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