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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效制度——中西方的差别
作者姓名:秦军茹
作者单位: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
摘    要:时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特别是歪曲诉讼时效制度,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生,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从是否继续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的角度看,时效制度是关键。时效制度关系着权利人的权利是否丧失,同时关系着侵害人还受不受追诉的问题。时效制度的法律后果大体就是两种,一种是丧失胜诉权,另一种是丧失实体权利。我国采用的是前一种。与此相反的就是英美法系的丧失实体权利的做法。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差异性,就在于法律文化以及历史国情,更重要的是要满足本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无论采用那种制度规定,都有不完善之处,各个国家就要针对法律的不足之处,不断完善,取长补短,借鉴国外法律的优秀之处,针对本国法律的漏洞,草拟修正案,使之更加健全。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状态消灭,才能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氛围和环境。

关 键 词: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法律后果  胜诉权  实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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