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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度(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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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和办案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本院管辖范围内的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民行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等)的办理,均应明确案件主办检察官、案件主办检察官由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指派,每个案件明确1—2人主办。 二、案件线索受理后,按管辖范围交职能科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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