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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姓名:陈升明
作者单位:恩施自治州第二律师事务所
摘    要: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恩施州第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康忠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康忠孝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受案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认真分析了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涉及有关医学问题专访了本州医学专家。今天又参加了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康忠孝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的庭审调查,再一次听取了被告的陈述,听取了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发表的公诉词,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康忠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刘明轩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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