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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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海宝,李东阳.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J].河北法学,2024(1):3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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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海宝 李东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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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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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律问题研究”(22JJD8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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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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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委托合同 公司董事 谨慎义务 信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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