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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如何指导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来自隐性金融风险的证据
作者姓名:杨强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基金项目: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专项“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研究”项目(2022JZDZ005);
摘    要:历史经验表明,金融监管通常仅能治理显性金融风险,而暗中积聚、叠加的隐性金融风险常被忽视。这要求转变金融监管主治传统模式,发挥内生性公司治理之于隐性金融风险的作用,强化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责任,通过有效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发挥股东揭示隐性金融风险促成其显性化的特殊价值,在内外双层治理框架下形成股东有效参与、公司组织机构完善和外部金融监管三者有效配合、协同发展的三维互动新格局。

关 键 词:隐性金融风险  公司治理  股东积极主义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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