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角下刑事程序性事项自认研究 |
| |
作者姓名: | 曲春玉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 |
摘 要: | 程序性事项在司法发展的进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现有法律文本已明确将程序性事项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规定之一为,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可以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该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9项的关系为何,当无争议的程序性事实存在违法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大背景下,明确该项制度应该如何更好地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 键 词: | 刑事证明对象 程序性事项 审判中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