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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引用本文:徐建新.试论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作者姓名:徐建新
摘    要:地方保护主义(LocalityTrotectionism)是指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而不惜以违反公德,违反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去损害全局利益的一切行为总和。它具有强烈的、明显的本位性,其实质就是一种被扩充放大了的自私自利主义、个人主义。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地方保护主义不断地产生且愈演愈烈,由个别地方的偶然现象发展成许多地方的普遍现象,由单一行政的手段发展成为采用经济的、行政的甚至是司法手段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其种类也发展成为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单位保护主义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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