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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
引用本文:柳砚涛,刘宏渭.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29-32.
作者姓名:柳砚涛  刘宏渭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属于公法权利或者公权利。界定相对人公权利的标准有: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公权力主体;与公共利益或者秩序密切相关;权利的载体是公法。相对人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义务主体、权利目的、对应权利属性、权利载体等方面。尽管同为公权利,但相对人公权利与行政主体公权利在受法律保留原则规制的程度、行使的自由度以及权利支配力的强度存有差异。相对人的公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听证权、异议权、防卫权、举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使用权、形成权、平等权、参与权等。

关 键 词:行政相对人  公权利  私权利
文章编号:1008-7966(2005)04-0029-04
修稿时间: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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