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诉首钢重型机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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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男,47岁,河北省秦皇岛市耀华玻璃二厂助理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胡进国,秦皇岛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有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华,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益,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光因被上诉人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知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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