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赃物价值应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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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被告刘一。男。二十四岁。工人。一九八○年六月的一天晚上,刘携带钢丝钳一把,窜到武钢医院内撬盗九成新“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一百九十元。次日,刘一重新装配了自行车锁,并自配车钥匙一把。而后,将这辆“凤凰牌”自行车卖给同事林××,得现金一百五十元。一星期后,刘一通过“盯稍”发现林将自行车停放在武钢职工大学院内,便用自配钥匙打开车锁,将自行车骑走后,卖给同学陈×。事隔一星期,刘又用同样手段将这辆自行车卖给邻居程××,三次共得赃款四百五十元。后因林××到刘一家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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