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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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艳芳. 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J]. 法学家, 2002, 0(3): 8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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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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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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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性规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产生的,根据某种论断,人类社会在未来的某一历史阶段也许不再需要法律规范的存在.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法律规范就只能是人的创造物,是同人类的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看来,法律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属于人类社会和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它的全部功用都在于调整人类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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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the subject matters regulated by the environmen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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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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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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