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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
引用本文:李艳芳. 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J]. 法学家, 2002, 0(3): 81-87
作者姓名:李艳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性规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产生的,根据某种论断,人类社会在未来的某一历史阶段也许不再需要法律规范的存在.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法律规范就只能是人的创造物,是同人类的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看来,法律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属于人类社会和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它的全部功用都在于调整人类的社会关系.


Study of the subject matters regulated by the environment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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