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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一年的法定期限是否可变
作者姓名:程玉章
作者单位:寿光市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该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虽未明确中止、中断的有关情形,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限系可变期间。【案情】原告陈应龙。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期限  劳动关系  认定  法定期限  不可抗力  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  时限  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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