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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继承谁赡养”的原则不应成立
引用本文:李化武.“谁继承谁赡养”的原则不应成立[J].现代法学,1984(4).
作者姓名:李化武
摘    要:<正> 正确处理赡养案件,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和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一些基层法院处理赡养案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调解处理的此类案件,将赡养问题同继承问题混为一谈,因而不同程度地违背了法律。一种情况是赡养人以放弃继承权作为免除赡养责任的条件。如原告王某因三个儿子都不赡养而起诉。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这样一个协议:王某由长子和三子赡养,次子自愿放弃继承权,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在确定赡养责任的同时预先分割“遗产”。如原告李某因赡养问题而对受其抚养的继子起诉,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继子每月给李某赡养费三元,李某的亲子给十五元,李某有病,继子和亲子共同承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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