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制度研究——以《合同法》第402条与第403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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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平华,刘耀东.间接代理制度研究——以《合同法》第402条与第403条为中心[J].北方法学,2009,3(4):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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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平华 刘耀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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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大连水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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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分别规定了我国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制度。间接代理与行纪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绝不能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也不能认为行纪为典型的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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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 行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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