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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以《合同法》第402条与第403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张平华,刘耀东.间接代理制度研究——以《合同法》第402条与第403条为中心[J].北方法学,2009,3(4):28-34.
作者姓名:张平华  刘耀东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大连水产学院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分别规定了我国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制度。间接代理与行纪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绝不能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也不能认为行纪为典型的间接代理。

关 键 词: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  行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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