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索债”行为应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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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德喜,聂小平.伙同他人“索债”行为应定何罪[J].中国检察官,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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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喜 聂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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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李德喜),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聂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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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九八年十一月底长沙铁路公安处朱某分到新房准备装修,经人介绍找到罗某某,罗开价要二万五千元,后虽减到二万二千元,朱某仍认为要价高而辞了罗。又经人介绍找到张某某,张以一万八千元而承包了朱某的新房装修。罗得知后,以张抢了他的生意为由。索要张给他三千元,并威胁张以后等着瞧,九九年二月,罗张均回江西吉水尚贵乡过春节,二月十三日,罗某某纠集本村同姓六人,告诉他们在长沙被张某某抢他生意的事,要他们六人与他去张某家找张要钱。六人均表示去。上午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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