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单身女性生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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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祥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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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福州,3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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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立法者认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有些专家也认为,这一规定,是对中国计生法的有益补充,"体现了对这部分人的生育权及女性独立自主的尊重."这一立法究竟对整个社会的意义有多大,尚待评估,不过,我们倒是从这一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到了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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