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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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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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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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5BJL041)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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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法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忽视了农民的力量,农民的环保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确立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环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它在本村范围内环境规章制定权、环境事务处理权、环境处罚权等权力能最大限度地整合农民的力量,产生良好的环境保护效益。为此,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村民应当自始至终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环境决策,同时村民自治环保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环保机构的领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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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环境 村民自治组织 环境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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