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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引用本文:吴仕民.略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J].法学,1984(6).
作者姓名:吴仕民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包括“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两个罪名,本文仅讨论后者。首先,有必要简述一下何谓“风俗习惯”。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积久而成的风尚、习俗,是逐渐形成的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表现在服饰、饮食、节庆、居住、婚姻、礼教、丧葬以及生产活动诸方面。风俗习惯具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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