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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關於文化行政部門所屬文化事業領導關係的規定
摘    要:我們國家的文化事業大部分是地方性的事業,文化部直屬的事業和企業單位也大部分分散在全國各地,因此必須由地方政府機構加強對它們的领导、管理和監督,才能把它們真正辦好。但是過去文化部對於分散在北京以外各地的直屬的和地方性的文化事業和企業,往往不通過地方政府機構,進行垂直的領導和管理,而這些事業和企業單位也有不尊重地方政府領導,遇事直接請示報告文化部的現象。這就妨礙了地方政府機構對於這些事業和企業的領導和管理,使這些事業和企業不能很好地服從和服務於當地的政治鬥爭和中心工作,並受到當地黨政領導機關的嚴格監督。爲了改變這種狀况,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對於文化事業領導管理上的分工,加強地方人民委員會在中央的統一方針和統一計劃下對當地文化事業的領導和管理,以便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發展和提高各地文化工作,特作如下規定:一、地方文化事業和文化工作一律由地方人民委員會领导和管理;文化部根據中央的方針政策,加以指導和檢查。地方文化事業計劃,由各地地方人民委員會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所發的控制數字和當地具體情况制訂,送國家計劃委員會和文化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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