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个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徐国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个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4(4):21-21. |
| |
作者姓名: | 徐国平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自我加压的大胆尝试,按照最高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所进行的试点情况来看,宣传是足够到位的,但是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适用范围需完善(1)人民监督员制度被明文限制在自侦领域,如果自身执法的改善必需借助社会监督的话,完全可以推广到其它地方和其它领域。“人民监督员”称谓过于宽泛,未能准确反映其实施主体(检察机关),同时也未能如实反映其监督内容的有限性。(2)从适用主体来讲,由于只限于自侦案件,而…
|
关 键 词: | 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机关 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