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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卢光明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摘    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O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项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新增条款,使自诉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设该项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使任何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追究。但是,由于该项规定过于简单,理论上又缺乏探讨,将会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笔者现就如何适用第17o条第3项规定(以下简称第三项规定)的几个问题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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