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闭公司内部治理之公司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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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定勇.论封闭公司内部治理之公司法调整[J].法制与社会,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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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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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东.广州510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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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质意义的封闭公司不仅指美国法中的封闭公司,还应包含英国法中的私人公司和大陆法系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对法律规范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判断及分类,有利于完善对于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各国立法实践表明,封闭公司的特殊性越来越来得到关注和重视。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重点及强制性法律规范基本上放在股权的行使和股东关系的安排和处理等方面,而在机关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配置、与股权行使无关的议事方式、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应当安排更多的任意性规范,赋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自由。我国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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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封闭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内部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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