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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
引用本文:刘超捷. 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J]. 河北法学, 2005, 23(9): 4-8
作者姓名:刘超捷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江苏,徐州,221008
摘    要:我国矿山劳动安全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立法目的多元化、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消除立法空白。

关 键 词:劳动安全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文章编号:1002-3933(2005)09-0004-04
修稿时间:2005-07-05

Simple Research on China's Mine Labor Safety Legislation
LIU Chao-jie. Simple Research on China's Mine Labor Safety Legislation[J]. Hebei Law Science, 2005, 23(9): 4-8
Authors:LIU Chao-ji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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